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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4-05-30
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5-30           来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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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发改评督规〔2024317号

HNPR-2024-02013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省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10号令)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是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有力保障,是提高发展改革部门履职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守住政治纪律和廉政底线的重要体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争资与监管并重,以高水平的监管促进高质量的投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责任分工,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落实责任,抓细日常管理,抓实监测调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激励奖惩,构建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管工作体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敢于较真碰硬的工作作风,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坚决防治违规行为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完善本地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确保本实施细则在各市州落地落实,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1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施统筹监督管理,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承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直接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投资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国家统一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所称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有关主体对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后评价等。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明确相关负责同志作为监管责任人。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在转发、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同步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其监管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转发或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以下简称评督处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评督处、固定资产投资处(以下简称投资处)和负责转发或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履行投资项目省级监督管理职责。

评督处负责投资项目省级监管的综合调度,会同投资处等各相关处室、单位优化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价、重点监督检查等,并根据委党组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其他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监管和督促整改的原则,按职责分工具体履行省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省级监管联络员制度,各相关处室、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监管联络员。

省级监督管理工作按程序纳入省发展改革内控管理和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后,应向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告知相关工作责任,并及时组织新任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监管责任人开展岗前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监督管理事项、具备履职能力。

第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区域内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落实相关责任,按频度要求做好项目现场检查、项目信息资料核实和情况报告,抓好相关问题的核查整改。

第七条属于涉密投资项目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托重大项目库(政务内网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或在落实保密要求的基础上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评估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管理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严格遵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如实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标准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不能按照国家要求开竣工的,要及时向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提请指导协调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或者项目建设(采购)内容、建设(采购)规模与国家下达计划和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不相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其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中,涉及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使用等作较大变更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履行调整变更手续前,不得擅自变更实施。

(三)按照中央预算内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办理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手续前应及时报告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四)项目单位(法人)要明确专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重大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同步上传佐证资料,杜绝错报、漏报、迟报。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杜绝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六)项目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全面掌握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的审核把关,督促项目责任人认真全面履职履责,组织其他参与人员开展政策学习、业务培训,确保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调整,同时通过重大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监督管理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重大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项目不能按国家要求及时开竣工、项目建设(采购)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变更等,应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必须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查。对项目单位拟支付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应及时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确保依法依规依国家下达建设(采购)内容依进度支付。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每半年(当年7月15日及下年1月15日前)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履责情况,省直管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处室、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支付管理。项目单位(法人)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采用设立中央预算内资金共管账户等方式,实行报账制,按照建设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严格防止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四条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项目库销项退库。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处室、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和销项退库的权限、标准、流程、责任分工等具体要求。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进一步细化本区域内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权限和职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开展竣工验收、财务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等工作,并在重大项目库中销项。

第三章监测调度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处室、单位依托重大项目库对本处室、单位负责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监管要点见附件督促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推动整改落实。

评督处依托重大项目库开展综合在线监测和问题预警,及时将发现问题反馈各相关处室、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综合监测分析,重大问题按程序报委党组研究。

第十六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月度对重大项目库内项目数据信息及佐证资料认真核对,对发现的问题项目及时组织核查,加强协调服务,跟踪督促整改。每季度依托重大项目库对区域内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监测报告(监管要点见附件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评督处

第十七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定期调度会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重大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信息、进度数据和佐证资料,按月度认真审核项目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严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代替项目单位(法人)在重大项目库填报信息。

第十八条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充分运用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在线视频、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核查项目建设进度,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鼓励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投资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合理选取项目,通过现场核查、实时视频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政督查、审计指出问题以及社会舆情关注的项目,应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对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委中心工作需要,每年2月底前评督处会同各相关处室、单位研究提出本年度投资项目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调整和增补由各相关处室、单位会同评督处,按程序报相关分管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各相关处室、单位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分工和监管要点,对未销项退库、且未经省级及以上进行过现场核查的投资项目开展现场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其中省级当年分解下达的投资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10%。评督处统筹推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负责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由评督处牵头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半年向委党组报告一次全委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未销项退库、且未经市级及以上进行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督促相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对辖区内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上述工作开展情况应每半年(当年7月15日及下年1月15日前)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评督处)。

第二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当对本地区未销项退库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和督促指导,并将现场核查情况在重大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三条现场核查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现场核查事项应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现场核查前应制定核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人员、工作要求等,并下发监督检查通知。检查内容应符合监管要点(附件)。现场核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与被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现场核查要切实落实为基层减负、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要求,积极采用四不两直”“随机抽查等方式,恪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提高工作实效,防止将现场核查等同于一般调研。现场核查期间,项目信息采集应发送资料需求清单,对拟认定问题应通过取证单等方式核实确认。

(四)现场核查后要及时梳理汇总,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原因分析、整改要求和处理建议等。

(五)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地方反馈问题,印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要求,督促做好问题整改。其中省级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各相关处室、单位评督处提出整改要求。

(六)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核查有关单位和地方对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每年一季度,省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处室、单位梳理总结上年度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评督处、投资处。

第二十四条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下达投资计划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的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并通过重大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五章激励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激励奖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评督处)对各市州、有关单位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履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价,根据各地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实施、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监测调度发现问题等情况综合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评价结果优良的,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评价结果不良的,采取通报、提醒约谈、减少或暂停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纳入中央投资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问题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有关工作由各相关处室、单位会同评督处按程序开展。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的;

(三)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六)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者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七)擅自调整变更主要建设(采购)内容、规模的;

(八)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重大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包括虚假开竣工,上传虚假报批报建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资料,完成投资及中央预算内资金拨、支付严重虚夸等;

(九)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管单位或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执法信息的共享,通过重大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计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采取通报、约谈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有关工作由各相关处室、单位会同评督处按程序开展。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管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州属地管理的投资项目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所指问题的,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对市州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其中,单一项目问题由各相关处室、单位牵头,区域综合性问题由评督处牵头按程序开展。

(一)年内属地管理投资项目被省级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第(三)至第(十)项情形问题的项目10项(次)以下的,省发展改革委对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予以谈话提醒,责令举一反三,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二)一年内属地管理投资项目被省级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第(三)至第(十)项情形问题的项目10项(次)以上、20项(次)以下的,省发展改革委约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市州出现问题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

(三)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约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抄送该市州党委、政府,在投资项目监管年度评价中认定为不良,一定时期内暂停受理该市州出现问题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属地管理投资项目实施被国家(含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点名批评的

2属地管理投资项目被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发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第(至第(二)项情形的

3一年内属地管理投资项目被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第(三)至第(十)项情形问题的项目20项(次)以上的

第三十条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州、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市州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对区域内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单位(法人)的具体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2023年增发国债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监督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情况开展评价的方案》(湘发改督导〔2021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内投资安排项目监管问效的通知》(湘发改督导〔2021464号)、《关于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规定(试行)》(湘发改督导〔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监测调度与监督检查的监管要点


    附件

监测调度与监督检查的监管要点

一、监测调度的监管要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重大项目库开展项目调度、在线监测、问题预警,监管要点如下:

(一)投资计划转发情况

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二)项目开工情况

超过投资计划下达时间3个月仍未开工,列为未按时开工预警项目。

(三)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规模应与工期要求基本匹配。

(四)项目完工情况

超过计划完工时间3个月仍未完工,列为超期未完工预警项目。

(五)资金支付情况

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24个月未支付资金的,列为中央资金沉淀预警项目。

(六)投资控制情况

竣工后完成投资规模占批复总投资比例低于80%的,列为缩减投资规模预警项目。

(七)投资计划调整情况

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工期等出现较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八)项目资料上传情况

项目资料上传是否完整、清晰、准确,是否与库内填报信息一致等。

二、监督检查的监管要点

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应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定位、实施进度、预期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实际情况,参考以下要点开展具体工作:

(一)项目真实性、合规性情况

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困难问题和隐患;

(三)项目信息填报与资料上传情况

是否通过重大项目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和上传佐证资料;

(四)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是否落实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财务管理要求,资金支付和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建设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一致性情况和投资计划调整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以及建成后主要功能是否与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和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等文件一致,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及时按程序报告变更调整事项;

(六)开展招投标工作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是否规范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竣工验收程序;

(七)监管责任履行情况

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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