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32/2025-03422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格规范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理清行政检查权责,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检查方式方法,既防止涉企行政检查过多过滥,又防止出现监管不到位现象,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一)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全面清理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各层级行政检查权限。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在实施检查后15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可以由不同层级实施的,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基础上,明确本系统各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权限,严禁重复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2025年3月15日前,省司法厅通过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全省一体化平台)向社会统一公布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个人信息并动态调整。(省司法厅牵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四)明确清单制定主体。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检查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和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和制定本系统共同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明确各事项的实施层级;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梳理由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关职能职责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